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技术学院监审发〔2018〕1号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管理规定(试行)》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1月26日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本单位其它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院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处,负责学院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委会定期研究部署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审计处人员编制根据审计任务和工作需要确定。学院配备的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并保持相对稳定。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每年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以保证审计专业知识的不断更新,提高审计专业胜任能力。
除涉密事项外,经学院批准,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学院保障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学院予以表彰。
第九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院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三)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院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七)协助学院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八)上级审计机关和学院要求办理及相关部门委托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可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学院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学院进行审计,应事先征求审计处的意见。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费用应由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支付,在被审计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 参加学院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性等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院党委(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 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十二) 学院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的审计结果,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于每年末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部署以及学院的工作要点任务,拟定次年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党委会审议后组织实施。学院其他部门临时委托审计处的审计事项,应事先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成立审计小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应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处可根据审计项目需要,牵头组建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方案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检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通过盘点、函证、现场访谈等方式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全力配合、协助审计人员,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资料,对审计提出的相关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小组对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可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送审计处负责人复核。
第十八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分管审计院领导审批,重要审计报告须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经批准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及学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纸质和电子审计档案,并按规定管理、移交学院档案室。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审查被审计部门执行审计决定、意见、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以及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及时分析研究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加强与学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第二十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学院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党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党委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