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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年04月10日 10:03  点击:[]

         
 

关于印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办公室 阅读:80 次 发布时间:2016-12-15  16:46:24

 
 

技术学院监审发〔20162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青岛职业技术学院项目验收暂行办法》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2016
1215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政府采购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提高项目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及上级部门立项批准的物资设备采购、教学项目采购、网络信息(含软件)工程、基建工程、零星维修工程、绿化工程、消防安全工程等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第三条  验收的组织
 
  项目验收由业务主管职能部门牵头组织,业务主管职能部门、使用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审计处及相关业务部门)分别派人组成验收组。使用部门认为重大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须有相关专家(某些方面缺少院内专家时可聘请院外专家)作为验收组成员。工程项目委托有监理人的,监理人应参加验收。
 
  第四条  验收组职责分工
 
  使用部门、业务主管职能部门、专家对项目所有内容(功能、质量、数量等)验收;审计处对项目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参与验收的相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质量和数量验收。每位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五条  验收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向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及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主管职能部门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验收组成员及实施单位组织正式验收。使用部门对验收负主要责任,所有参加验收人员对验收项目无异议,该项目通过。参加验收人员对验收项目存在异议或者评判意见不统一时,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可组织专家复验,验收组全体成员集体研究项目能否通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再次验收。验收组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章  项目验收依据与内容
 
  第六条  验收依据
 
  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签证、变更记录、国家相关标准等。
 
  第七条  验收的具体内容
 
1.物资设备类:功能、质量、规格、数量、安装及调试等;
 
2.教学项目类:是否满足教学需求等;
 
3.网络信息(含软件)类:功能、版权、安全保密、培训服务等;
 
4.基建、零星维修、绿化、消防安全工程类:建设质量、规模、隐蔽工程、工程变更等。
 
  第八条  各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制定验收细则和验收单。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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