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学院监审发〔2016〕2号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青岛职业技术学院项目验收暂行办法》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2月15日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政府采购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提高项目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及上级部门立项批准的物资设备采购、教学项目采购、网络信息(含软件)工程、基建工程、零星维修工程、绿化工程、消防安全工程等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第三条 验收的组织 项目验收由业务主管职能部门牵头组织,业务主管职能部门、使用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审计处及相关业务部门)分别派人组成验收组。使用部门认为重大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须有相关专家(某些方面缺少院内专家时可聘请院外专家)作为验收组成员。工程项目委托有监理人的,监理人应参加验收。 第四条 验收组职责分工 使用部门、业务主管职能部门、专家对项目所有内容(功能、质量、数量等)验收;审计处对项目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参与验收的相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质量和数量验收。每位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五条 验收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向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及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主管职能部门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验收组成员及实施单位组织正式验收。使用部门对验收负主要责任,所有参加验收人员对验收项目无异议,该项目通过。参加验收人员对验收项目存在异议或者评判意见不统一时,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可组织专家复验,验收组全体成员集体研究项目能否通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再次验收。验收组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章 项目验收依据与内容 第六条 验收依据 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签证、变更记录、国家相关标准等。 第七条 验收的具体内容 1.物资设备类:功能、质量、规格、数量、安装及调试等; 2.教学项目类:是否满足教学需求等; 3.网络信息(含软件)类:功能、版权、安全保密、培训服务等; 4.基建、零星维修、绿化、消防安全工程类:建设质量、规模、隐蔽工程、工程变更等。 第八条 各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制定验收细则和验收单。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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