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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济合同签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12月28日 14:18  点击:[]

关于印发经济合同签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办公室 阅读:87 次 发布时间:2016-12-15 16:48:10

技术学院监审发〔2016〕3号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经济合同签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签订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2月15日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签订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学院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类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学院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院利益或谋取私利。
  第三条  学院对外经济交往实行统一管理,所有经济合同统一以学院名义与他人订立。学院的职能部门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不得以本部门或单位的名义对外订立经济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以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绿化养护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服务合同、后勤服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培训合同、科技咨询与服务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其他类型的合同由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要求
  第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发生的2万元(含2万元)以上经济业务需签订经济合同。
  第六条  签订经济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
  (二)合同标的(设备、工程项目);
  (三)数量;
  (四)质量(标的物的规格、性能、款式、特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品牌、商标等);
  (五)价款或酬金(货款数额及运输费等,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外币需注明与人民币的比值,优惠标准等);
  (六)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合同份数及生效日期;
  (九)签订合同双方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合同签订时间;
  (十)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  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
  (二)条款齐全、严密,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三)语言准确、严谨、简练。
  第八条  经济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有关涉及和修改合同的招投标文件、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示范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示范文本,学院有规定模板的必须采用规定模板,没有规定格式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签订经济合同对象应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证等合法证件。合同签订前必须取得对方的法人资格、资质、资信、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签约人是否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材料,由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审核。
  第十条  签订经济合同时,业务主管职能部门除提供“合同签订请示”与合同原件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符合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询价采购备案表)、公示登记表等;
  (二)未纳入学院招标采购范围的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各类经济合同统一使用“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审批签订程序及责任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签订审批权限及签订程序
  (一)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非政府采购的项目合同由审计处审核、院长审批,院长签署或授权分管业务院领导签署合同,审计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二)上述(一)规定以外的经济合同,由业务主管职能部门编写、审核,项目申请(使用)部门审核、相关部门会签,审计处审核,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并签署合同,审计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责任
  (一)学院各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的合同管理,负责合同模板的送审、合同文本的编写、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等工作。主管职能部门对合同形式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项目申请(使用)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内容,如: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
  (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经济合同涉及本部门职责的业务内容及其可行性。
  (四)审计处负责合同模板的审定、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审查合同的合规性(重要经济合同应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查)、合同盖章、合同正本的保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要求
  学院各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将正式签订合同的电子版发送审计处邮箱,审计处转发给资产采购中心,由资产采购中心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办理合同信息公开。
  审计处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1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所需材料交资产采购中心,资产采购中心录入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并于6个工作日内到青岛市财政局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五条  特殊规定
  (一)2万元以下经济业务,确需签订经济合同的,分管业务院领导签署审批,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审计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二)2万元(含2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之间在大型超市或学院定点商场发生的经济业务、由政府部门委托指定的业务确因对方无法签订合同,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不签订合同。
  (三)符合签订经济合同要求因临时事情紧急而无法事前签订合同的业务,业务经办部门必须在业务发生5个工作日内做出详细书面说明,报请院长批准不签订或补充签订经济合同。

  第四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或在经济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审查不严,造成学院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行政与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将2万元(含2万元)以上经济业务故意拆分金额而不签订经济合同的,一经查实,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所有费用款项,并依照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签订管理办法(修订)》(技术学院监审发〔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
1.签订合同请示模板
2.已备案合同模板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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