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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2016年02月27日 14:15  点击:[]

关于印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办公室 阅读:523 次 发布时间:2014-4-4

9:58:31

技术学院审发〔2014〕1号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

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行)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4月2日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任职

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对我院各二级学院、各党

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或因交流、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或承担的重点项目结束后在管理职责范围内所履行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近二年为主要审计时限,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任期为主要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和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以促进部门主要负责人推动本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部门主要负责人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的财经法规制度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违纪与违反制度的情况,是否依法履行管理本部门经济活动的职责;

2.部门内部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各项经费的收支情况及使用效益,支出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4.资金收入与支出的使用与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行为;

5.部门各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率如何,有无资产流失或重大损失等;

6.学院领导和委托部门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部门负责人勤政理财与廉洁自律情况,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组织部、审计处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交流、通报、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由组织部根据学院决定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委托,审计处负责实施。对退休前离任审计委托应提前2个月提出,其他审计委托应及时提出。

第九条

审计处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并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审计实施方案经分管审计的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进行审前调查、编制项

目审计实施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人及所在部门的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审计组向被审计人及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自查述职提纲、承诺书、需提供审计资料目录等。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接到审计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供与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2.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3.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部门内部各项管理规定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4.资产的安全完整状况,使用效率及有无资产流失或重大损失等情况;

5.需向审计组说明的有关事项资料。

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被审计人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认真听取,必要时可再次核对相关资料与数据,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分管审计工作的学院领导审定后,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并抄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人所在部门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或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移交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被审计人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申请复核,联席会议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八条

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经学院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学院其他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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